来源:广西高院
李茅婚内出轨,向第三者赠与巨额财物。刘霞得知此事后与李茅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将第三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及支付相应利息。经梧州市两级法院审理,不久前,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有了最终结果。
婚内出轨,向第三者赠与财物
2005年7月,刘霞与李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的孩子出生。2018年5月,李茅与杨芝相识,不久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并同居。
婚内出轨后,李茅陆续向杨芝及其亲友赠与财物。2018年11月25日,李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岑溪市一楼盘支付了2万元,为杨芝购房支付定金。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李茅还多次向杨芝的银行账户转账,共计20万余元。2018年6月至8月,李茅分4次向岑溪一车行支付共计6.5万元,为杨芝购买飞度小轿车。2018年10月至11月,李茅3次转账给杨芝的同胞姐姐杨莲共计14万元。
2019年,刘霞发现李茅出轨。同年7月30日,因多番挽回未果,刘霞与李茅在岑溪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离婚后,李茅继续向杨芝赠与财物。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李茅8次向杨芝转账共计4.86万元。2019年12月,李茅2次向杨芝的朋友刘锋转账共计5.5万元。2020年1月14日,李茅继续向购买飞度小轿车的车行转账3.43万元。不久后,杨芝将李茅为其购买的飞度小轿车归还李茅。李茅重新购买了一辆逍客小轿车给杨芝使用。
2020年5月8日,杨芝向李茅转账返还5万元。
刘霞得知李茅在离婚前后多次向杨芝及其亲友赠送财物后,几经周转找到杨芝,要求返还财物,均未果。
离婚之后,前妻起诉要求返还
2020年5月21日,刘霞以杨芝为被告、李茅为第三人诉至岑溪市人民法院,要求杨芝返还夫妻共同财产63万余元,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利息。
刘霞说,杨芝与李茅相识之时,明知其与李茅是夫妻关系,但仍然与李茅同居生活,最终导致其与李茅婚姻关系破裂。李茅在没有经过妻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共计63万余元赠与杨芝,损害了妻子的合法权益。李茅的行为,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及公序良俗,李茅的赠与行为无效,杨芝应当予以返还。
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刘霞向法院提交了李茅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复印件,证实李茅向杨霞转账的事实。同时,刘霞还向法院提交了木班组分包合同、工程分项作业责任书、劳务分包合同的复印件,证明李茅离婚后的大部分收入均是夫妻离婚之前的工程款,李茅离婚之后支付给杨芝的款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杨芝辩称,刘霞与李茅已离婚,双方财产共有关系终止。在她与李茅交往期间,李茅的转账往来款是对其个人的财产处置,也是双方的经济往来,她没有侵害刘霞的财产权益。在她与李茅交往期间,李茅刻意隐瞒已婚事实,她对此毫不知情,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在李茅离婚后,她与李茅在一起支出了相应的款项,她与李茅的转账来往款有部分是二人共同开支,她还帮李茅照顾过儿子。假如法院认定李茅在婚姻存续期间转款给她的行为无效,刘霞也只能请求与李茅婚姻存续期间的一半财产权益。李茅将个人财产赠给她,是李茅的真实意思表示,刘霞要求她返还,没有法律依据。
李茅则称,假如法院判决杨芝向他返还涉案款,他同意将此款给刘霞。
法院判决,返还22.02万元
岑溪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刘霞与李茅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茅基于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擅自将刘霞与他的夫妻共有财产赠与杨芝,且赠与财产金额巨大,该赠与行为有违公序良俗,损害了刘霞的合法权益,依法应认定无效。虽然刘霞与李茅已离婚,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刘霞与李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刘霞作为与李茅财产的共有权人,诉请要求杨芝返还婚姻存续期间全部赠与财产,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指出,在刘霞与李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芝实际收到李茅赠与现金共计28.52万元。由于杨芝已向李茅归还飞度小轿车,原购买该车所用6.5万元应当从中予以扣减,杨芝应当返还22.02万元给刘霞及李茅。杨芝提出,她在刘霞与李茅离婚后转账返还的5万元应予扣减,由于杨芝与李茅之间仍有经济往来,杨芝到底是返还刘霞与李茅婚姻存续期间的款,或者是返还李茅与刘霞离婚后所给付的款,均无法予以确定,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刘霞主张杨芝返还李茅转账给杨芝同胞姐姐杨莲14万元,对此,法院认为,虽然此款属于刘霞与李茅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但是杨芝否认。现因刘霞目前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杨芝实际收到该款,其要求杨芝返还此款,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刘霞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另行主张杨莲返还。
关于刘霞主张杨芝返还李茅于离婚后全部赠与钱物,法院指出,虽然李茅于离婚后继续赠与钱物给杨芝,但由于刘霞目前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李茅赠与钱物是刘霞与李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假如李茅于离婚后赠与杨芝的钱物属于刘霞与李茅婚姻存续期间尚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刘霞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另行主张与李茅进行分割。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茅向杨芝赠与28.52万元的行为无效;杨芝应返还李茅赠与的22.02万元给刘霞和李茅;驳回刘霞的其他诉请。
杨芝不服一审判决,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久前,梧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文中人名为化名)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作者:李继远 田广伟 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