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轨赠与“第三者”财物
法院判决赠与无效
最近,武邑法院审结一起赠与纠纷案件。武邑县一男子婚内出轨另结新欢后,为讨其欢心,累计赠与对方40余万元,后被妻子知晓。妻子认为丈夫此举侵害了自己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妻子遂将“小三”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财产。庭审过程中,被赠与方主张上述款项系男方支付给自己的佣金以及欠款,但却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二人存在雇佣或者债务关系,因此其主张未被法院采纳。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