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中规定: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2.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性劳动报酬;4.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而不是从事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5.劳动者无权将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6.生产资料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7.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继续性的,而不是一次性的;8.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现仅通过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及公司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事实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参照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规定,对劳动者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1、李某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劳动合同书,证明与天津某贸易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天津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查询清单,证明天津某贸易公司于2018年12月开始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3.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明天津某贸易公司曾向李某发放过工资以及向李某支付报销款,天津某贸易公司没有向李某发放过主张部分的工资;4.仲裁裁决书,证明本案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对结果不予认可;5.住宿发票,证明李某报销款数额;6.光盘一张、微信截图1张,证明天津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0年12月告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从2018年4月就开始跟天津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后来他们组建了一个群,就是在聊天的内容里涉及工作,还可以证明李某一直在工作。
2、天津某贸易公司质证称,证据1.真实性有异议,该份劳动合同并非李某签署,且双方并未实际履行劳动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凭借该份劳动合同并不能确认原、天津某贸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天津某贸易公司不再负有为李某缴纳社保义务的真实原因是基于2020年12月李某自愿退出公司合伙。职工社保应当由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自行缴费两部分组成,而本案中李某的社保费用全部由天津某贸易公司支付,因此社保缴费证明不能作为认定原、天津某贸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天津某贸易公司已向李某支付了全部项目分红款及报销款项,证明了原、天津某贸易公司之间仅存在合伙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发放工资的记录,对银行流水中所体现的3800元,并非是天津某贸易公司向李某支付的工资,而是李某作为合伙人之一,在其共同参与亚投行项目中,天津某贸易公司向其额外支付的劳务报酬;证据4.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5.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有异议。部分报销凭证中为李某名义开具,并不属于李某从事天津某贸易公司合伙事务而实际发生,李某并未证明确因其从事合伙事项而产生的实际花销,不排除存在个人原因消费情况;证据6.真实性没有异议,聊天中有公司解散一事的表述,仅代表当时公司的情况,并不能以聊天内容来确认公司已经解散,公司也并未向李某发出公司解散的正式手续。该份聊天记录,也可证明李某作为天津某贸易公司的合伙人之一,在其具体参加的项目中从事合伙事务。
3、李某认定其与天津某贸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单位应该支付拖欠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诉求,并诉至仲裁委。
【裁判结果】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武劳人仲裁字【2021】第472号仲裁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4民初8986号民事判决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1民终7369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的认定。
【管理提示】
1、针对多人投资成立公司的各股东与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是否直接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仍以股东是否向单位提供劳动并接受单位人事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作为主要判定标准,仅凭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考虑到股东身份的特殊性,存在不认定劳动关系可能。
2、提示用人单位切不可向非本单位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代缴社会保险,如此,极有可能会导致被对方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进而主张单位应承担劳动关系全部义务,例如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及缴纳住房公积金等。
【劳动者提示】
1、提示劳动者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更关键因素取决于是否最是否与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以及单位是否规律性支付劳动报酬,如此则符合认定劳动关系主要要素。同时,劳动者投资入股,具有股东身份,但具备股东身份并不能否则其作为劳动者的身份。
2、提示劳动者在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中,需要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其中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是最直接的书面证据,但如果单位提交了反证,证明劳动合同签订不真实或者存在代缴社保的情况,那么劳动者需要进一步举证双方之间存在严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否则,不排除因举证不能而否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