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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阅读:
被封杀、被惩治、被鄙弃、被抹黑……在古代从事律师行业,简直是一言难尽啊……
题图来源:电影《审死官》截图
律法档案丨第61辑
如果胆子不够大,你还真不敢在古代当律师!
(文 / 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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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律师这职业,小编觉得大多数小伙伴们心里浮现出的形象都是这样的:
《离婚律师》中的池海东,图片来源:伊秀网
又或者,是这样的:
《何以笙箫默》中的何以琛,图片来源:新浪娱乐
好了,小编今天的确要跟大家说的是律师,但是,不是楼上这两款帅哥律师。
我们今天来说的是古代的“律师”。
眼尖的小伙伴肯定看出来了,小编对于古代的“律师”可是打了双引号的,这是为什么呢?说来或许有的读者不会相信,对于我国来说,现代的律师属于一种“外来引进”的职业,并不是从古至今就有的。
熟知法律的文化人
“律师”这个称谓确实出现在我国的古代,但是这个词是一个佛教用语。
佛教把熟知戒律、并能向人解说的人称为“律师”,佛家所称的“律师”与法律意义上的“律师”虽然字是一样的,但含义完全不同。那我国古代的“律师”到底叫什么呢?
咳咳,小编告诉你哦,我国古代的“律师”叫讼师!!!不过,讼师这个职业其实已经消失在了历史的滚滚洪流里了!
大约在西周时期,律师和律师制度就开始萌芽。《周礼》郑玄注:“争财曰讼”,也就是说, “讼”是因为经济纠纷才产生的。
根据《周礼·秋官·小司寇》记载:“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意思是说,当有天子爵命的男子或女子作为原告或者被告时,不必亲自到法庭上参加诉讼。
说到这里,小编就想起一个春秋时代的人物,名叫邓析。这个邓析的职业呀,其实就是代理人。《邓析子·序》中说,邓析是一个“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 ,并且能“言之有故,持之成理 ”的人。就是说,邓析这个人,可以分析出事情的两个可能,设想到无穷多的说法。并且,他的见解和主张还有理有据。(小编很好奇是不是因为他名字里有个“析”字- -!)
邓析,图片来源:百度百科
类似邓析这样的人,必然会触犯到一些人的利益,咳咳,因此讼师这一行遭到了封杀。
到了秦代,这个职业销声匿迹。
等到汉代的经学、律学有了一定的发展,大家对讼师的看法也随之发生了改变。这个职业再次出现时,不再受到过多限制。
随着时代发展,隋唐时期的律法制度更加完善。尤其是科举制度的实施,使得更多的民众可以接触到文化,能识文断字。这些良好的社会背景都为讼师人数的增加创造了可能性。
众所周知,宋代经济贸易的发展繁荣程度可谓前所未有,这也使得宋代民间“好讼”成风。但社会的法制环境长期疏于管理,导致“食毒草以诬人” “伪作冤状,以耸视听”“妄起讼端,诬赖他人”等丑恶现象层出不穷,当法制环境恶劣到了一定情况,危及统治者的统治时,统治者又借这种名由去惩治讼师。反复循环之后,讼师成了百姓眼中被鄙弃的角色,甚至还出现了“讼棍”这样的称呼。
在宋代,讼师基本分为以下8种:
1.茶食人
宋代民间的一种职业,是一些出身微寒、没有经济来源的人,在书铺里专门负责雕刻诉讼,他们常常以职业便利而从事诉讼活动并收取一定的费用。
2.佣笔之人
民间帮人代笔写状词、招揽诉讼,却没有在官府登记的人。有时百姓简单的田产纠纷久拖不决,因此出现了“佣笔之人”这种帮助民间进行诉讼的专业人士。
3.珥(ér)笔之民
代人写状词、招揽诉讼的人。(《江西道院赋》:“江西之俗,士大夫多秀而文,其细户险而健,以终讼为能,由是匠石俱焚,名曰珥笔之民。”)
4.健讼之民
一般指善于告诉的人。不过“健讼”一词经常还用来指一些纠缠不清不断告诉,甚至让胥吏也得让他三分的人。(《州县题纲》:“健讼之民朝出入官府,词熟二语顺,虽浇浇独辩庭下,走吏莫敢谁何?”)
5.讼师官鬼
会贿赂官吏的讼师。“官鬼”原意应是指那些害官之鬼,这些讼师大多会对官吏进行贿赂,以求官员为他所诉讼的案件“开后门”,把持诉讼,从中牟利。(《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二《讼师官鬼》:“垄断小人,嚣讼成风。始则以钱借官吏,为把持公事之计;及所求不满,则又越经上司,为劫至立威之谋。何等讼师官鬼乃敢如此。”)
6.哗魁讼师
“哗魁”本是指聚众吵闹的人,说穿了就是那些出身于官吏之家的子弟,利用与官府熟悉这个优势,纠集无赖,聚众兴讼,又称为“哗徒渠魁”或者“哗鬼讼师”。(《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三《哗鬼讼师》:“婺州有金、锺二姓人,迭为唇齿,教唆哗徒,胁取财物,大为民害。方欲追上根究,岂谓积衅稔恶,乃因杨登龙诉姜氏事,自投宪纲,是天锄之也。金千二,系势家干仆之子。锺炎,系州吏锺晔之子。狼贪虎噬,种习相传,以狞干、黥吏之子,而又冒名郡庠,冒玷乡举,此虎而翼者也。”)
7.把持人
因了解案情而抓住了当事人的把柄,使需要诉讼的人不得不雇其帮主诉讼,借此牟利的人。(《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二《事事把持欺公冒法》:“西安所以多者,解释把持人操执讼柄,使讼者欲去不得去,欲休不得休。”)
8.无赖宗室
借着自己是小有功名或官员的身份,而招揽承办别人的诉讼,并从中获利。(《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二《先治依凭声势以为把持县之警》:“新化本在一隅,民淳事简,果不难治。只缘有数辈假儒衣冠,与一赖宗室,把持县道,接揽讼时,所以管理动辄制肘,赵添监一也。”)
《名公书判清明集》,图片来源:豆瓣网
当然,无论各个朝代是否承认讼师这个职业,都不能否认讼师一职在我国法律史的一席之地。宋代之后,讼师既能满足了求讼者的的各项需求,又和官府衙门有着非同常人的关系,因此,讼师才能在这一千多年间得以存活。
讼师都干些什么?
有人说,这样看来,讼师也不过是“教唆词讼、搬弄是非”什么的。
当然不是。
的确,一些讼师趁机谋取利益,将钱都赚到自己的荷包里。但不能否认,确实存在为普通老百姓谋取他们应得的利益的讼师。所以,单纯说讼师都是坏的,并不是那么贴切。
其实,讼师的主要业务是代写书状,也就是各种各样的文书和诉状,比如契约、遗嘱、呈状等等。而这些讼师有时也会和我们一样,进行工作总结,如“初作状词要诀”“诉讼要诀”“状词主冒语四要诀”“状词十段锦”“字词灵感”等。看起来就跟今天我们学写作文的时候,老师教的那些“起承转折”一样,都是有章可循的。
除此之外,讼师还可以接受业务咨询、贿赂官吏、谋划诉讼、打通关系等等,甚至一些讼师还会捏造各种证据、文书。也有一些讼师会提供教习讼学、帮助调解这类等业务。
当“讼师”变成了“律师”
既然讼师在古代并没有因为统治者的打压而消失,那又是为什么在现代社会中,只有律师,而没有讼师了呢?这要从鸦片战争开始讲起。
清朝末年,外国列强通过各种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中获取了领事裁判权,直接导致了中国律师职业的产生。对于中国的司法领域来说,领事裁判权的存在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权,但是在另一方面,领事裁判权的出现却促成了中国律师职业的萌芽。
领事裁判权首次出现在1843年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随着外国列强的侵略的加深,领事裁判权在管辖范围、适用范围、享有特权的国家等方面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律师活动的区域也由此而不断扩大。外国律师主要是在开放程度较高的地区开展律师业务,例如上海、北京、广州等地。比如美国的佑尼辞去了上海总领事之职,在上海当起了职业律师;而奥地利的西格蒙德也在天津开展了律师业务;清政府为签订《马关条约》,也聘请了美国的科士达成为李鸿章赴日议和的法律顾问。
既然中国已经出现了律师,那最早出现在中国的律师是中国人么?很抱歉,在可以考究的史料中,咱中国国土上最早出现的律师是外国律师。会审公廨档案资料显示,1866年就有外籍律师在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出庭的记载。
19世纪70年代,会审公廨在审理中外国民混合案件时,就已经明确,无论是外国人还是中国人,是原告还是被告,只要是诉讼当事人就可以聘请律师,为其代理诉讼或是出庭辩护。
辛亥革命后,清末司法改革中断。这时,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模仿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新型的法律制度。
当时的南京临时政府由于存在时间较短,没办法一点点的编写修订法律法规,因此南京临时政府决定暂用清朝改革还未完成的司法体系,比如《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以及包含律师制度内容的法院编制法等。
最明显的便是孙中山于1912年3月对内务部警务局局长呈送的《律师法草案》的批文,有这样一段话:“查律师制度与司法独立相辅为用,夙为文明各国所通行。现各处既纷纷设立律师公会,尤应亟定法律,俾资依据。”由此可见,这时已经出现了律师团体,而规范律师行业的法律规范也草拟完成。
北洋政府颁布在1912年9月16日实施《律师暂行章程》,对律师职业的各项细则作出详细规定,例如从事律师职业的必须是年满20岁的男性。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律师单行法规,《律师暂行章程》确立了中国近代律师制度,更宣告了中国移植外国律师制度的过程终于完成。
咳咳,说了这么多,或许大家没有看明白,但多少也了解了律师这一职业的由来。
今天的内容就是这些,小伙伴们对于法律方面的知识还有哪些感兴趣的呢?欢迎给我们留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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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来源
[1]《古代讼师的社会功能——以宋代讼师为基础兼与英国中世纪律师比较》作者:王浩然
[2]《中国传统讼师文化研究》作者:党江舟
[3]《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年三月第三卷第一期《中国律师制度渊源探究》作者:赵朝琴
[4]《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10月第五期 《讼师鱼律师——差异与缘由》作者:李宁
本期编辑团
主稿:影子;校对:梦中叶;题图:花颜公子;排版:夏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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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秦明系头条号签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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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秦明”系列小说包括《尸语者》《无声的证词》《第十一根手指》《清道夫》《幸存者》,新系列“守夜者”2017年初即将上市